不合法并吞公司60余万元!江西一职工获刑


来源:开云登录网页    发布时间:2024-12-03 01:49:32

  被告人阿远于2020年入职赣州市某公司并担任业务经理,2021年至2023年担任该公司在江西省部分县市的销售业务。在此期间,阿远使用职务便当,以公司名义经过微信转账、微信二维码收款、个人银行账户收款等方法收取客户的货款、冬储款后个人并吞占有,合计人民币

  2024年2月26日,阿远自动前往寻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归案后能照实供述犯罪事实。

  寻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阿远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使用职务便当并吞公司应收金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并吞罪。鉴于被告人阿远自动投案,归案后照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阿远认罪认罚,依法能够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阿远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阿远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赣州市某公司人民币六十余万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并吞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企业、公司在日常办理中要做好防备、建立健全完善财政办理体制,清晰岗位作业责任,加强内控办理,对单位协作的客户,尽可能的防止现金结算及私家账户收款,必须供给单位专用收款账户,组织专人担任财政监督,并定时展开查看,防止职工使用单位财政办理制度的缝隙肆意妄为,使用职务便当并吞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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